本报北京消息 19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向责任单位申请同意,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任何用途。个人健康信息的利用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如违反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凡情节严重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务和管理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提出复议、诉讼。(据法制晚报)
(原标题:医院泄露病人病历拟追责)